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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和规范我单位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了许多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和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九条本单位是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不定机构规格,不核定编制,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管理运行,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主任是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备案后,代表单位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义务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宗旨是搭建一个集法律咨询、快速维权、纠纷处理等功能的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提供有关政策资金支持,共促形成尊重知识产权、遵守知识产权规则的良好发展氛围,助推五金、家具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本单位不单独设立党组织,党的建设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榄分局党支部统一管理,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榄分局党支部设立党组织书记,委员5名,依据《中国章程》《中国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工作,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榄分局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工作,充分的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本单位事业发展。
(一)坚持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确保本单位公益性和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讨论本单位涉及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要事项;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本单位的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六)完善本单位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榄分局党支部指导本单位召开党员会议讨论审核重大决策、重大干部人事任免、重点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具体如下:
(一)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党委的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以及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研究贯彻执行党的
(五)审议本单位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重大财务开支事项、重点项目立项与筹资方案、重大基建项目设计的具体方案,审议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七)审定本单位党建工作规划、工作报告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的方案;
(九)研究本单位党建、党员发展、员工政治思想教育、意识形态工作等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十)讨论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别的需要党组织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十六条在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榄分局党支部指导下,本单位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党员参加并享有表决权。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在做的工作需要,由主任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会议决定。会议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党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举办单位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对本单位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本单位的公益性;行使本单位的举办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受益权,行使与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合作、注册举办新的机构、重大投资建设、大型设备配置等重大发展权。
举办单位应加强对事业单位的日常监管,督促事业单位依法申办法人登记业务,审核章程,审查法人年度报告。
(一)审定本单位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法人年度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二)对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等实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对本单位的运营管理情况实施监测和考核,考核结果与本单位财政补助挂钩,促进履行运营管理目标;
(三)任免、聘用和管理本单位的管理团队成员,对其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其薪酬、聘任和奖惩挂钩;
(四)建立离任审计制度,对本单位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本单位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五)建立健全本单位补偿机制、运营管理和监督评价制度,落实投入保障政策,保障本单位可持续发展;
(六)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员、资产和债务债权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本单位实行主任负责制,设置主任岗位1名。主任由中山市小榄镇委员会举办单位推荐选任。
第二十条主任办公会议议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榄分局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一)组织拟订本单位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实际在做的工作需要,设立知识产权提升工作等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依照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根据本单位相关管理规定产生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专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管理经验。
(一)审议本单位工作方向、人员队伍建设等重大方面的工作规则、实施方案等,提出评议意见或决策建议;
(二)对本单位重要工作成果和奖励事项、重要岗位的人选、重要专项的水平作出评价;
(三)对本单位涉及知识产权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和重大项目,以及经费安排与使用提出参考建议;
(四)指导、监督知识产权工作水平,监督、规范服务水平,端正工作风气,加强道德建设;
第二十五条专业委员会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换届,可连选连任,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职工总量及结构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定。主要包括专职人员、管理与服务人员等。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职工有权依规依约申请及合理使用本单位公共资源,获得发展机会,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对岗位聘任、福利待遇等事项表达意见,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权利。
职工应恪守道德和法律和法规,遵守本单位相关规章和聘用合同相关约定,完成管理服务等本职岗位任务,维护本单位声誉和利益。未经批准,职工不得在外兼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对外代表本单位或以本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作为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其主要职责包括: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研究部门。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本单位管理决定;执行、细化本单位在党务、行政和业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本单位业务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第三十条本单位根据实际成立包括工会、女工委员会、团委等在内的群团组织,健全组织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增强组织活力。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要不断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支撑中山经济社会发展,面向企业着力攻克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难题。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促进与企业、科技金融机构、科技服务机构供需有效对接、加强联动。
第三十四条建立奖惩制度,对有突出成绩与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根据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绩优酬的原则,自主建立符合行业特点、体现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岗位薪酬标准和内部分配方案。根据改革发展实际情况,探索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薪酬等多种分配方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员工退休制度,支持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员工在退休后续聘工作,为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再作贡献。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最重要的包含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执行政府财经政策和预算、资金、资产、采购、经费等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全成本控制等制度,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条本单位的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归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所有。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投入到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含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物资和来自其他渠道的资产和物资以及捐赠所得归本单位所有。本单位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归举办单位、本单位共有。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存续期间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投入及运行过程形成的国有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实行党务公开、事务公开,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章程、年度报告等相关信息。没有开设网站的,在举办单位网站予以公开。
事业单位、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单独或参与举办企业等组织情况,应当通过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本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工作方针,以大型设备、物资采购、成果转化为重点,定期对本单位资金的使用进行全面审计,保证资金的正确合理使用。
第四十六条本单位建立人员诚信档案,人员诚信记录与其职称聘任、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挂钩。
第四十七条本单位运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行业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或该单位应当主动向审批机关申请退出,必要时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退出评审或依法依规撤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单位应由举办单位决定解散,表决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举办单位应当出具解散文件。
第五十条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本单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五十一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经管理层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本单位注销时,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非营利性法人终止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出资单位、举办单位或工作人员等分配剩余资产。
第五十三条剩余资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或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四条原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财务人员应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本单位注销登记手续后,方可离职。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章程修订意见;
(三)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职工大会审议。由章程修改工作小组就修订情况与主要问题,向职工大会做出说明。
第五十七条本单位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并应自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意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本单位网站(举办单位网站)上公示章程。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于2026年2月9日经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榄分局党支部会议表决通过,于2026年2月9日经中山市五金和家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第五十九条本单位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和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山市五金和家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